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政党悪法第六章 罰 則官逼民反通过政党悪法暴政必亡,最不民主的立委將是全民公敵陳其邁等

通过政党悪法暴政必亡,最不民主的立委將是全民公敵陳其邁等





中國創業報---任歌特派員專題報導: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台灣民主蒙羞,在野政黨如逢228事變,慘遭民進黨國民黨屠殺300個以上的政黨!

是台灣在野政黨黑色忌日。

1月30日下午,在內政部18樓會議室,由內政部召集的政黨法說明會,幾乎所有在野政黨群集在這個可容納300人的會議室中,內政部主要是召集所有小黨前來,強調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下,通過的政黨法各項規矩。




依照這個政黨惡法,除了有幾席立委席次的政黨,幾乎全部慘遭屠殺!
不噱與在野小黨吭歇一氣的新黨、統促黨等,並未派員出席,判斷,民進黨也會將他們趕盡殺絕,這就是她們的本質。
在這黑色忌日,各黨主席輪番上陣,砲轟民進黨違反憲法、違反立法程序正義,不尊重小黨,用立法院的多數表決,通過惡法,簡直比共產黨還共產黨,他還有資格去批評共產黨沒有人權?

在各黨主席輪番亂轟之際,在場內政部的官員,完全無法掌握現場,只好開放自由發言。

在內政部的樓下派重兵封鎖下,好像非黨主席皆不能進來,當然包含各大媒體的記者,這就是民進黨也封殺了人民知的權利!

在野政黨,除了砲轟之外,並拉起白布條,呼口號,霸佔主席台,簡直是立法院的翻版!

所謂,政黨是政治之母,民進黨當了家,就忘了她走過的路,企圖用法律消滅不順眼的東西,比比皆是,用惡法作她們的打手!
除非,他們永遠執政,否則當人民拋棄她時,換黨執政了,這些小黨會找回這今天的恥辱!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三十三條 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一、有投票資格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第八章 
第九章  二、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 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 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 9 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轉讓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屆期仍不解散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 ,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 處罰。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 10 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o:p>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 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 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 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定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 ,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